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源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15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附註:
一、原告
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
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