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劉春夏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原告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4元,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附註:原告主張之
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
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