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小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何明穎  
被      告  侯湘菱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上開宣示判決期日遇康芮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