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明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定
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
惟上開
宣示判決期日
適遇康芮
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