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在民國11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298元,及其中25,909元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服務並且簽立契約。
嗣後,被告未依約繳納費用,積欠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42,298元(其中0000000000門號的電信費22,649元、
違約金10,923元;0000000000門號的電信費3,260元、違約金5,466元)。遠傳公司
嗣後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簽訂不良
債權買賣契約,將對於被告的
上開債權讓與給原告,並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