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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小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侯金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在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298元,及其中25,909元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服務並且簽立契約。後,被告未依約繳納費用,積欠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42,298元(其中0000000000門號的電信費22,649元、違約金10,923元;0000000000門號的電信費3,260元、違約金5,466元)。遠傳公司嗣後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對於被告的上開債權讓與給原告,並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