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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小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陳品  
被      告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906元,及其中新臺幣19,889元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如附表編號1、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話費及因提前終止服務(契約)所應給付之專案補貼款、小額代收款,經一再催討,均未為給付。遠傳電信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用戶帳號
門號
電信欠費
小額代收款
專案補貼款
合  計
1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4,276元
7,016元
35,556元
56,848元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5,613元
3,000元
8,445元
17,058元
合計


19,889元
10,016元
44,001元
73,90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