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5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俊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間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訴外人嬡媄工作室購買美容商品及療程,約定分期價款新臺幣(下同)108,000元,被告應自112年5月起,於每月1日繳款3,000元(均為本金,不含利息),如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嗣嬡媄工作室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然被告僅繳款9期,至113年9月1日止未繳金額已達全部價金之5分之1,原告自得請求給付所欠全部價款81,000元,及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