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小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哲輔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