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小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77號
原 告 陳俊傑
被 告 陳劭華
白展嘉
紘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景豪
訴訟代理人
洪姿菁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