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小調字第27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文諒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相對人林文諒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未歸,並已於113年7月4日經該管戶籍機關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足憑。從而,
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均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