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小調字第439號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生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
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地址、
法定代理人林○禾姓名、地址之
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