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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小調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王維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原設籍嘉義縣○○市○○里○○路00號,但已於聲請調解前之民國113年3月18日遷入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14樓之8,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