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小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嘉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侯宇泰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裁定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送達聲請人即原告,並於113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此亦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