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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小調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嘉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侯宇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送達聲請人即原告,並於113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補正,此亦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