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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簡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王俊明 
被      告  匯竑網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潔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竑網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第一審裁判費是新臺幣(下同)16,24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15,746元,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