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字第12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