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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5855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體聲請執行之債權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實際居所起訴狀,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提供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法院已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5855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全卷卷宗,並發函通知原告閱卷,5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姓名、地址,原告雖於民國113年8月7日閱卷,未補正,請原告自行參酌卷內資料,遵期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實際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