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方名亮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葉刑之全體
繼承人為
被告之最新
起訴狀或更正
訴之聲明書狀,並
按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簡易程序均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訴訟事件,有如主文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欠缺,
乃定期命原告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