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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簡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莊獻超  
被      告  李宗諺  
            李紹銓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清田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