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原 告 鼎盛食膳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1,702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