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上列
上訴人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