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
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
第三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5855號強制執行事件),其中海底撈成品組裝機為
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已另行具狀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暫予停止
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
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
第三人異議之訴,經審酌為無理由,已經本院另以判決
駁回。所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之事由不存在,其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