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陳振豐(歿)、陳振富、謝陳玉梅、蔡陳玉眞、陳玉玫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經查,被告陳振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12年9月26日死亡,請提出:被告陳振豐之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
代位繼承情形,其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
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
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三、請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振豐之起訴,並追加陳振豐之繼承人為被告;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
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應繼分比例附表」之
起訴狀正本及
按對造人數數量之
繕本到院。
四、請釋明
債務人陳玉幸於107年6月16日及回覆公文之日時,還積欠原告之債務金額是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