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52號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侯秀芳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