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76號
代 理 人 陳緯雄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蔡文程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