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7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辜勝德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其
債務人辜聖德,請求分割
公同共有遺產,但原告未以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且未將全部遺產一併為分割請求,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本院命原告應於15日內補正完整記載
當事人姓名、住址、
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請求分割之遺產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
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
繕本。本院已調閱本件
繼承人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
閱卷,補正
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