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陳玉幸即吳陳玉幸、
被告陳〇〇、謝〇〇、蔡〇〇、陳〇〇、陳〇〇間請求代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
補正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附表之「更正
起訴狀」,且提出被
繼承人陳賴碧珍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
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一、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
民法第242條規定「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
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
代位分割遺產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之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遺產
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二、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陳〇〇、謝〇〇等人之個人資料不明,亦僅就被繼承人部分遺產請求分割,起訴已不合程式,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
補正完整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附表之「更正起訴狀」,且提出被繼承人陳賴碧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本件相關土地及
遺產清冊等登記資料已調得,請原告自行前來
聲請閱卷(請先提出閱卷
聲請狀,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