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朴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涂豐典
涂白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涂德勝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逾期不補正,
駁回聲請。
理 由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
繼承、
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
非因
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
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第4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調解,依
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到院聲請調解分割
兩造共有
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惟相對人涂專風已於113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未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不合程式;又相對人涂專風之繼承人如尚未就其所遺
應有部分辦畢繼承登記,且聲請人未表明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茲依
上開條文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涂專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製作
繼承系統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應顯示全部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個人資料)。
以書狀補正全體相對人及
法定代理人、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同時
按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