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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朴簡調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涂豐典 

            涂白雪 

共      同  施宥毓律師
調解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德勝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理    由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到院聲請調解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相對人涂專風已於113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未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不合程式;又相對人涂專風之繼承人如尚未就其所遺應有部分辦畢繼承登記,且聲請人未表明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茲依上開條文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涂專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應顯示全部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個人資料)。
以書狀補正全體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同時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