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欣儒等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7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
違約金,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