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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彭博愉  
被      告  何文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5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