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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王裕程  
被      告  廖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86年9月18日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經查,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為88年6月23日,繳款金額為6,631元,自該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日盛銀行因此受有90,886元之損失,經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航聯公司)賠付82,210元後,被告截至101年10月26日止尚欠日盛銀行本金8,676元(下稱系爭債權)。日盛銀行將系爭債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立新公司與原告合併後由原告為存續公司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