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王裕程
被 告 廖金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被告於民國86年9月18日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
經查,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為88年6月23日,繳款金額為6,631元,自該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日盛銀行因此受有90,886元之損失,經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航聯公司)賠付82,210元後,被告截至101年10月26日止尚欠日盛銀行本金8,676元(下稱
系爭債權)。
嗣日盛銀行將系爭
債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立新公司與原告合併後由原告為
存續公司,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7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