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8-7/19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3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宮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桑春雨  
被      告  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0,1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