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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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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3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5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許少澤即許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35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
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不爭執,抗辯其現在服刑,只有勞作金收入,經濟能力無法全部償還等語。本院審酌被告上開主張縱令屬實,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故被告前揭抗辯,尚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