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5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少澤即許志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35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註:
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不爭執,惟抗辯其現在服刑,只有勞作金收入,經濟能力無法全部償還等語。本院審酌
被告上開主張縱令屬實,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
之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故被告前揭抗辯,尚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