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9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王裕程
被 告 陳宏毅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77元,及其中新臺幣7,172元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