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妃凡科技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上述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