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嘉小字第42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10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1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通 譯 李苑如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83元,及其中13,782
元自民國114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
為1,5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