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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馬政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亮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起訴應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509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5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