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字第4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亮庭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509元及其
遲延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5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
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