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4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游凱勛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67元,及其中新臺幣12,268元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如附表編號1、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並以編號1門號為主門號
合併出帳,以主門號契約終止日視為其餘門號契約一併終止,截止帳單逾
期日(108年5月至9月)止共積欠如附表所示電話費、專案補貼款及
小額代收款未為給付。遠傳電信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將前開
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