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1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俊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34元,及分別依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一:
附註:原告
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
起訴狀所載。並於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期日將起訴狀附表一利息起算日均更正自114年4月2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