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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3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劉冠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6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