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永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2,44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1,500元,其中548元由原告負擔,其餘952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一:
本件為被告於112年12月30日18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與原告承保之訴外人陳振
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所生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未稅零件殘價:48,650÷1.05≒46,333,46,333÷(5+1)≒7,722。
㈡、折舊額:(46,333-7,722) ×0.2×(3+2/12)≒24,454
㈢、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46,333-24,454=21,879。
(工資4,352元+
塗裝13,899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1,879元+零件
營業稅2,317元)=42,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