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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5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6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蔡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095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如附表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今仍未給付。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12日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原告電信費及補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電信別
門號
電信費
補償款
合計債權金額

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0,653元

50,442元

61,09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