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被 告 王思渟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626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通 譯 李苑如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799元整,及自民國11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訴訟費用
額為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