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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62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徐文學  
被      告  王思渟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62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4 年10月1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799元整,及自民國11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
  額為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