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被 告 蔡水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7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註:原告
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被告為用電人,於用電地址嘉義縣○○鄉○○村○○00號向原告申請用電,共積欠民國114年4月、6月及7月電費,合計新臺幣22,775元,經多次催繳
迄未清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