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字第66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黃○喆係於民國00年00月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其於
訴訟繫屬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然
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職權裁定命被告本人
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