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吉祥
被 告 劉浩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4,31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
本件係原告於109年1月9日借款50萬元予被告,被告未清償部分所生之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