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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6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張吉祥  
被      告  劉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4,31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本件係原告於109年1月9日借款50萬元予被告,被告未清償部分所生之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