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7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被 告 邱聰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5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
被告為向原告申請於嘉義縣○○鄉○○村○○路00號1樓用電之申請人,積欠民國114年3月及5月
電費,合計新臺幣10,356元,經原告多次催繳
迄未清償,為此訴請被告清償電費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