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棋笙
被 告 劉廂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2,233元,及其中59,314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
本件是原告就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所生消費款未清償部分,所為之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