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8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國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80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附註
一:本件為被告於113年9月2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WX號自用小客車,與原告保戶林憶雯所有,由訴外人陳
柏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所
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附註二:過失比例
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調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本件應由被告負全部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