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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蔡進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