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7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建在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9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
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中午12時29分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仍駕駛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前處,因闖紅燈,不慎與訴外人林芷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林芷薇受有體傷,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賠付林芷薇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9,690元。為此,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
強制險)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賠付後向被告請求,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69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