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72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被 告 李欣潔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8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
被告為向原告申請於台中市○○區○○○道○段000號16樓之12用電之申請人,電號為00-00-0000-00-0,積欠自民國106年9月至11月之電費,合計新臺幣11,584元,經原告多次催繳
迄未清償,為此訴請被告清償電費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